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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摘要说明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金申请程序
| 一、“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申请 |
|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
| 3.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二、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三、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 四、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 |
| |
单位:人民币元 |
| 行业类别 |
费率 |
| 一类 |
1.2 |
| 二类 |
1.5 |
| 三类 |
2.0 |
| 四类 |
3.0 |
| 五类 |
4.6 |
| 六类 |
5.8 |
平安附加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摘要说明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3.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100% |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75% |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一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七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
| 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抽屉佚,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
| |
单位:人民币元 |
| 行业类别 |
费率 |
| 一类 |
14 |
| 二类 |
18 |
| 三类 |
23 |
| 四类 |
35 |
| 五类 |
53 |
| 六类 |
68 |
|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 由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 2.保险费收据; |
|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4.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
| 由意外残疾保险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 2.保险费收据; |
|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4.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
|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 四、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
| 六、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
平安附加平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摘要说明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保险金申请程序
|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
| 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 2.保险费收据; |
|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4.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二、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 三、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差额。 |
| 四、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
|
《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 |
| |
单位:人民币元 |
| 行业类别 |
费率 |
| 一类 |
33 |
| 二类 |
41 |
| 三类 |
54 |
| 四类 |
81 |
| 五类 |
124 |
| 六类 |
159 |
|
| 赔付比例 |
| 1.甲类药100% |
| 2.乙类药90% |
| 3.治疗费、检查费也分甲、乙类 |
| 4.自费药不赔 |
| 具备病历、住院清单,原始发票,如门诊,要有双处方或有电脑打印发票(县级以上医院)。
7日赔付(手续齐全),发生意外2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备案。 |
| 平安保险
电话:2957766 13585391299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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